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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地调整货车限行措施,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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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8 11:57: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物流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规定精神,经曲阜市政府同意,对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管控区域
(一)G104曲阜西外环(不含)以东,G327曲阜北外环(不含)以南,杏坛路(含)以北,创业大道(含)与崇信路(含)以西。
(二)限行管控区域外有明确禁令标志的路段。
二、限行管理规定
(一)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24小时允许驶入限行管控区域道路通行。
(二)全天24小时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等货车禁止在限行管控区域内通行。
(三)轻型货车、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新能源货车、中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等车长≤6米、总质量≤8吨的机动车每日6时至23时禁止在限行管控区域内通行,除皮卡车外其它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鼓楼大街、北关大街、神道路等明故城内所有道路通行。
(四)如遇重污染天气、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限行管理按照相关措施执行。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限行管控区域内通行或停靠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规定限制。
五、本通告所指的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曲阜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包括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罐式货车以及其他用于运送渣土、砂石、建筑用料和废料的各类货车、挂车。
六、凡违反本通告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通告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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