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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罐车竟敢运输重烃?司机和押运员把命都搭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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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5 08:27: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发生一起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造成司机、押运员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6日22时许,中弘能源公司鄢某电话通知李某波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李某波遂即电话通知陈某明。11月7日8时许,李某波回复鄢某装运车辆11月7日中午到达中弘能源公司。
11月7日8时56分、9时1分,陈某明先后两次电话通知何某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将重烃运到宝璐机械公司。陈某明于10时3分电话告知宝璐机械公司总经理赵某有重烃运到,赵某同意接收。
12时56分,驾驶员何某搭载押运员何某权驾驶川R88504到达中弘能源公司,13时1分空车过磅后进入充装现场,13时5分开始充装重烃,共计装载重烃8.5吨,15时1分该车驶离充装现场。
15时25分,何某驾驶川R88504从中弘能源公司出发,途经省道210、国道351、国道318、茶马大道。16时11分,该车从G5京昆高速雅安西康大桥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16时45分,川R88504进入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2名服务区保安先后于16时46分、48分指引该车停放至危化品车位,16时50分该车停至服务区危化品车位。
17时24分,川R88504驶离危化品车位,在服务区出口处何某、何某权发现车辆异常并下车查看。随即,何某驾车返回服务区危化品车位,何某权跑步到达危化品车位。
17时28分,何某、何某权拿上维修工具后登上罐顶,2人同时对油气回收阀连接软管泄漏点进行处置。随后,何某、何某权打开人孔小盖压板。
17时32分43秒,罐体顶部重烃开始喷出,并迅速扩散形成气体云团。
17时33分38秒,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正常运行的制冷设备压缩机组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总体布局:服务区北面建有加油站,东面建有综合服务楼,西南侧为入口,西北侧为出口。中石化乐山分公司在服务区东南角由北向南依次设置畜牧、危化品、水产三个专用车辆停车位。
事故现场车辆位置情况:事发时,事故车辆(川R88504)停于危化品车位,黄磷运输拖挂车(鄂FL1853及鄂FK863挂)停于水产品停车位,轿车(川AFC4543)位于服务区综合服务楼西侧充电车位。
事故现场人员位置情况:死者何某、何某权位于事故车辆西北侧;伤者刘某、黄某清位于服务区西侧入口处。
事故现场受损情况:车辆川R88504严重烧毁,南侧相邻停放黄磷运输牵引车(鄂FL1853)严重烧毁及其挂车(鄂FK863挂)受损,西北侧充电桩正在充电的轿车(川AFC4543)受损。服务区管理用房及部分附属设施受损。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1.何某,男,住址:四川省南部县XXXX,伤害程度:死亡。
2.何某权,男,住址:四川省南部县XXXX,,伤害程度:死亡。
3.刘某,男,住址:湖北省枣阳市XXXX,,伤害程度:全身多处火焰烧伤。
4.黄某清,女,住址:湖北省枣阳市XXXX,,伤害程度:特重度烧伤。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41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川R88504柴油罐车违法运输重烃,且罐体呼吸阀不能起到泄压作用。运输过程中罐内压力升高,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驾驶员、押运员违规处置泄漏点时致重烃喷出,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组引发爆炸燃烧。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根据销售合同、视频资料、车辆运行轨迹等表明,此次事故爆炸燃烧的物质为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运输的重烃。经鉴定,该重烃主要成分:C3、C4为25%,C5~C7为68%。南充市交通运输局对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载明适装介质为柴油,运输重烃属于违法运输。经分析,重烃中气体(C3、C4)因温度变化及车体晃动从重烃中解析出,导致罐内压力升高,且呼吸阀未起到泄压作用,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
2.经事故现场勘验,川R88504重型罐式货车罐体顶部人孔盖板为C801-580型,铝合金材料压铸制造。人孔盖旁遗留有驾驶员和押运员使用的开口扳手、梅花扳手各一把。调取视频发现,何某和何某权首先使用工具紧固油气回收阀与罐体连接处螺栓,随后打开罐体顶部的人孔小盖泄压,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措施。
3.经询问和勘验,服务区综合楼底层房间内设有自用冷藏库,一直在运行。冷藏库制冷设备外机为非防爆设备,正常运行状态下,其压缩机、电气开关等均会产生火花,火花能点燃可燃性混合气体。现场勘验火焰传播路线证实运行中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外机为重烃爆炸燃烧的点火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四川司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SCSJ-2023-JS-025),鉴定结论为:(1)川R88504柴油罐车呼吸阀没有起到泄压作用;(2)川R88504驾驶员、押运员错误打开人孔小盖,导致有压重烃气体大量排放;(3)一直运行的非防爆制冷机外机是点火源,可燃物是泄漏弥漫的重烃混合气体,火焰传播路线从制冷机外机位置分别向垃圾站、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区扩散。
2.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T23-04016.001),重烃组分为C3:3.292%;C4:21.865%;C5:26.957%;C6:26.54%;C7:14.858%;C8:4.82%;C9:0.912%;C10:0.355%;C11:0.069%;C12:0.02%。
(三)事故间接原因
1.重烃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失管失控失察,未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电子运单等管理规定;未对车辆运输介质符合性进行管控;未及时发现运输车辆运输介质不符合承运要求,私自更换押运员等事故隐患;未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有效管理,未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重烃产生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重烃危险性进行充分辨识、分析,未制定重烃充装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3.重烃经营企业管理混乱。未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
4.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行业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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