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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北京市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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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9 09:08: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市应急局制定印发《北京市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从停车、倒空、隔离、清洗、清理、通风、置换、钝化等方面,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控装置设施清洗置换不彻底、管理不到位等可能导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严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指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化工、医药企业长期停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储罐)和管道的安全管理。共分为8章46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停车倒空、清洗清理、通风置换、风险管控、重新启用、安全监管等内容。规定了停车、倒空、清洗、清理、通风、置换、风险管控、重新启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 装置设施停车应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停车记录应详细,作业票证应齐全,风险辨识应全面,安全措施应到位。

● 装置设施的清洗根据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等选择合适的清洗剂(一般用水洗),必要时可采取蒸洗方式。石油储罐宜采用机械化清洗作业方式。

● 清洗结束后应打开装置设施人孔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方式,至少24小时后,进行一次气体浓度检测,直至装置设施内气体浓度检测合格。

● 企业应采取断开连接管线、加装盲板等隔离措施,切断停用装置设施与其他装置设施之间的连接,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冻凝、防涨压等措施。

● 企业停用装置设施倒空、隔离、清洗、清理、通风置换后宜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装置设施等采取注水、注沙、充氮或其他钝化措施。

● 应结合实际将停用装置设施纳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 停用装置设施重新启用前,要编制复工复产综合、专项方案并进行充分论证,制定开车方案并进行专家评审,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开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

下一步,市应急局将持续推动《指引》落实,指导督促各区、各企业加强长期停用装置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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