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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罚款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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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0-26 08:17: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泰州中天院子路附近发现1辆非法流动加油车,执法人员迅速介入调查,当事人王某驾驶东风小型客车装载400升柴油给车辆加油,该车厢内存在加油设备。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当事人对自己私自改装等违规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验,确定所送样品为车用柴油,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姜堰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处以当事人罚款3万元,责令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示,类似的案件,除了依据上述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柴油纳入危化品管理后,还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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