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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电子运单未按规定制作,被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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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3-26 14:0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河南一危货运输公司因为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被当地运输交通运输局处罚。
当日,交通执法人员在对该市世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豫F5XX87、豫F6XX49号车25日至30日间动态监控有9次共计1793公里的行驶轨迹,但均无电子运单。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承认以上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时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因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给予运输公司两起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合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1、危险货物运输为什么要制作电子运单?
电子运单包含装货人、装货地点、目的地、运输路线、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信息,管理部门通过它可以实现对人、货、车等信息的全程实时掌控,促进落实装货人“五必查”责任,打击违法运输行为。并且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进行决策和救援。
2、为什么要这么重视安全卡呢?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 T 617.7—2018)统一规范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安全卡上标明了各个不同类项危险货物发生危险事故时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车组人员应采取对应的防护措施;车辆在遇到危险事故时,安全卡就是驾驶员和押运员开展自救指南,可以有效降低二次危害的发生。所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安全卡,既是对驾驶员和押运员人身安全的一种保障,也是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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