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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环境,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旗交安委研究决定,结合鄂前旗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现对部分道路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路线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危化品运输车辆是指符合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本次路线优化调整适用于所有在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和相关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包含危化品运输源头企业以及过境企业运输车辆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行道路
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内省路S317线160KM-234KM(双向)、国道G338线(双向)、县道X611线(双向),禁止任何危化品运输车辆、任何时间通行。
三、允许通行路线
1、宁夏方向来往危运车辆一律行驶经敖东高速公路通行,自敖镇西出口右转至敖镇南环城路,后根据各自去往的目的地分别经S216(城川方向)、S317(昂素方向)、察敖一级公路(鄂旗方向)行驶;
2、其它方向来车去往宁夏方向的一律由南环路、西环路驶入敖东高速公路通行。
四、具体要求
1、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指定一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鄂前旗交管大队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输车辆日常需在鄂托克前旗辖区通行的,必须提前1天提交相关手续进行报备。
3、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我辖区行驶过程中,途经各执勤卡点或管辖中队要求登记的,必须主动进停车登记。
4、对于执勤中发现危运车辆通行未报备、驾驶人或押运员资质不合规、检查中车辆有违法行为未消除、未主动停车检查等行为,一律禁行劝返,并抄告企业告知,整改后方可通行。
5、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将源头管理相关台帐提交交管大队进行备案,在企业、人员、车辆发生变更行为的,第一时间上报备案。
五、相关责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用车辆应当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有有效资格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按规定准确制作电子运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化学品与电子运单载明的事项应当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
(六)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式集装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为专用车辆配备和使用有效的卫星定位装置;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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